該局表示,常見營利事業因同一年度承包多項長期工程,雖有編製成本總報表,惟未分別按不同工程計算入帳及編製各項工程成本報表,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或是提供之工程合約與工程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導致各項工程成本混淆不清,又因無法提示工程驗收證明及相關進料、領、退料、工時與工作紀錄之施工日報表,致無法查帳核定其當年度所得額,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另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同一年度承包多項長期工程,其工程成本應確實依各工程分別計算,並於國稅局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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