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財政部乃發布函釋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黃小姐所任職公司如舉辦消費滿額抽獎活動,贈送得獎人商品,依規定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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