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請扣繳單位務必自我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疏
忽致發生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徐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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