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利用網路申報完稅,省時又便利。
為使營利事業充分瞭解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主要修訂重點,該局臚列如下:
一、配合法規增訂部分:
(一)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106年12月28日施行,今年報稅新增「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供納稅人填寫。納稅人如有租稅規避,依納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但在報稅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機關短漏核定稅捐,依納保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仍應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二)配合106年11月13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準),增訂下列申報書表:
1.配合TP查準修訂第21條,增訂關係人明細表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2.配合增訂TP查準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揭露該集團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該集團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等相關資料,增訂國別報告申報書。
(三)新增「受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
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第15點,營利事業於106年度如因該制度而增加薪資等成本費用,進而影響實際獲利,其適用之純益率得以90%計算,應檢附「受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
(四)前揭新增申報書表及附件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運用。
二、配合106年度新發布解釋令,增訂申報須知:
(一)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逾起徵額(12萬元)者,無須將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所得額扣除前10年虧損時,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點。
(二)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作業原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額未如期繳納者,仍應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三、稽徵實務需要增訂下列申報項目:
(一)申報書第1頁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增訂調節項目:
營利事業於境外加工貨物後直接外銷及輸出貨物至國外發貨倉庫儲存後接單外銷,為便利營利事業填報銷售價格與出口銷售額之差額,增訂調節項目「73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直接外銷貨品收入與本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差額」、「98本期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尚未銷售貨品之營業稅銷售額」、「74本期銷售以前年度國外發貨倉庫未出售貨品實際銷售額」及「100本期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出售貨品之金額(請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存貨盤點資料)」。
(二)申報書第5頁新增研究發展費明細表:
為能清楚瞭解研究發展費項目內容,參照製造費用明細表於申報書第5頁新增研究發展費明細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正確填載並如期申報及繳清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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