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5月份報稅期將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填報及瞭解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相關規定,該局特別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書封面勾選是否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
二、營利事業如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則應續填申報書第B6頁,揭露是否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經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三、營利事業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
(一)適用門檻: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達新臺幣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達新臺幣15億元。
(二)送交主體: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如集團於境內有2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三)送交時間:營利事業須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備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107年底前) 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送交方式:營利事業如欲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應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107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5日透過網路上傳集團主檔報告附檔;其他時間應將報告檔案以光碟方式,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營利事業應送交國別報告規定:
(一)適用門檻:集團前一年度(即105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
(二)送交主體:
1.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內,由境內最終母公司送交。
2.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得由該最終母公司或其指定代理送交成員送交,惟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如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協定或主管機關協定)取得國別報告時,應由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國別報告。集團於我國境內如有多個成員,得指定由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三)送交時間:境內最終母公司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107年底前),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送交方式:境內最終母公司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如欲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應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依規定格式上傳國別報告;其他時間則採媒體申報方式遞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自身是否符合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揭露及提示報告之門檻,如已達送交報告義務,應提早準備,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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