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上開報酬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辦理憑單申報事宜。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應稅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前開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平臺業者,且其收取銷售價款後將部分價款轉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得提示相關合約及轉付價款證明,其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者,並應提示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繳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減除轉付價款後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另外國平臺業者就轉付價款扣繳稅款時,得以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應稅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機關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
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交易型態及課徵方式,可參考附表。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