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鑑於公用事業甫於105年1月轉開立統一發票,爰給予緩衝期,於107年6月以前,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仍得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公用事業已提供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得向其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於統一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是以,尚未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之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提出申請。
該局呼籲,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於107年7月以後,如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未正確登載者,因未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將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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