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止企業藉由關係人間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國際間普遍建立移轉訂價制度,以保障課稅權。由於跨國集團關係企業間之交易內容通常較為複雜且金額鉅大,稽徵機關於事後審查時,徵納雙方均需耗費一定人力及成本,為避免事後查核所引發之爭議及造成稅務行政負擔,營利事業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PA),事先議定其常規交易結果。
該局進一步說明,預先訂價協議(APA)為納稅義務人事先與所轄國稅局,雙方就可比較對象及其交易結果、假設條件、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其他主要問題相互討論,達成協議後共同簽署。協議之適用期間,以申請年度起3至5年為限,適用期間屆滿前,若影響協議內容之相關事實與環境未發生實質變化,則基於稽徵經濟原則,徵納雙方得延長協議適用期間,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5年。該局日前順利完成審核國際知名品牌在臺分公司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案,雙方已共同簽署預先訂價協議,此次申請案順利完成,將可共創徵納雙方雙贏的局面。
該局呼籲,預先訂價協議之簽署,不僅可使跨國企業之納稅義務得以確定,亦可減少事後查核之稅務風險,跨國企業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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