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以下簡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按期報繳營業稅。另依據財政部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955),查詢境外電商稅籍公示資料,請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信義分局李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