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特別提醒,本(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規定,機關或團體係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始有適用,亦即107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始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機關或團體於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適用修正前所得稅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股利憑單上所載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正確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核計相關支出,並得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以計算應納稅額,避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