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於107年1月19日修正後,已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事先核對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並於開立電子發票系統建置相關檢核機制,以降低登載錯誤之風險。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有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予處罰。但字軌號碼重複開立者,以營業人主動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為限;另前揭報備免予處罰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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