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要旨,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抵觸。
該局提醒,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涉及數處罰規定時,如係實質上之數行為,得分別處罰之。至行為數之認定,須綜合考量法規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及處罰目的等因素。進口稅係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貨物稅乃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於貨物出廠或進口時課徵之稅捐;營業稅則為對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是進口貨物可能同時涉及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租稅之課徵,公司於進口貨物時,應特別注意,以免被調整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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