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新制者,應填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C1頁)」,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亦應填報第C1頁。針對房地合一申報錯誤情形,該局整理常見六大錯誤類型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及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106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係於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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