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核定營業額要記得併入營業收入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核實務上發現,小規模營利事業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漏未將原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查定課徵或調增之營業額併計申報,造成漏報營業收入,遭核定補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於104年7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於104年7月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1,000萬元,104年1月至6月查定銷售額為108萬元(每月查定銷售額18萬元x6個月),另經調查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1-6月)之實際銷售額為150萬元,則甲商號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1,150萬元(即1,000萬元+150萬元),倘僅將開立發票期間之銷售額1,000萬元列為營業收入申報,則甲商號將會短漏報150萬元的營業收入,如以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6%計算,甲商號漏報所得額為9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此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者,一定要將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及調增之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若因一時疏忽而有短漏報收入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發布日期:2018-06-22  點閱次數:82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38872    更新日期:2025-05-19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