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貨物,如進口貨物係屬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或供外銷所使用之貨物,國內營業人得依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釋意旨,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屬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國內營業人甲係銷售「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乙,並非銷售貨物之型態,且勞務之內容主要係為協助保稅區營業人完成訂貨合約,使保稅區營業人得向國外供應商進口貨物供營運或外銷使用,此時國內營業人甲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因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依上開規定申報零稅率之營業人甲,需持憑經買受人乙簽屬「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4100)


發布日期:2018-06-25  點閱次數:777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39050    更新日期:2025-05-19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