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取得大陸地區佣金收入1,200萬元,並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20萬元。甲公司說明,其大陸子公司為設備維護廠商,甲公司取得之佣金收入係仲介國內廠商之大陸關係企業,與其子公司簽訂設備維護合約所取得的報酬。經查甲公司自大陸子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都是在臺灣境內居間仲介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就無法從甲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被補徵120萬元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先確定取得的所得是否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非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就不能申報扣抵應納稅額,以免被補徵稅款,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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