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3月5日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明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下簡稱記帳業者)執行業務涉及被指定之5種交易型態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等事項,5種交易型態分別為: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該局指出,本辦法自發布生效之日107年3月7日起1年內為輔導期間,如記帳業者於輔導期間內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而涉及應處罰鍰者,以輔導為主,處罰為輔。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已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設立洗錢防制專區(首頁\分眾引導區\專業人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洗錢防制專區),可上網查詢洗錢防制相關法規,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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