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外關係企業乙公司,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已逾252天遲未收回,而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其他非關係企業產生之應收帳款,收取帳款期間常規交易範圍為20天至90天,甲公司應收乙公司之加權平均延期收款金額2,520萬餘元,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利息收入,經按營業常規之利率調增利息收入48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挹注國內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而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之應收帳款,發生與關係人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營利事業應自行檢查,延期收款是否應調整增加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