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一)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稅率20%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基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四、申報期程: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強調,新修正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並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制度,在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所得扣抵稅額部分,其計稅方式改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1.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2.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知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另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款,則自108年1月1日起,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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