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事業單位因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影響勞工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故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計算之退休金數額,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6年5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核釋,該預估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其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列報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估算應補足提撥退休金之金額約3,600萬元,其中約756萬元因未於105年度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依財政部令釋規定,未實際提撥存儲之756萬元尚不得列報105年度退休金費用,遭該局剔除並補稅。

該局呼籲,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之年度,才能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法令,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發布日期:2018-08-06  點閱次數:782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39943    更新日期:2025-05-19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