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之營利事業。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7年上半年新開業者。
(五)申報期限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按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的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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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林敬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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