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局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及保固服務之相對應收入,轉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認列,惟稅務申報認定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貨時即已實現,故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就財務上該附贈部分之遞延收入認列為銷售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隨貨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之相對應收入,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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