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9百萬餘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金額係直接依103及104年度核定虧損數扣除,惟因虧損年度尚有取得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依前揭規定必須先抵減投資收益後,才能反映公司實際的虧損金額。經重新核計後准予扣除前10年虧損餘額為4百萬餘元,該公司除需補稅76萬餘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及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釋規定,按該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如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先以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抵減,以免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