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前揭視為銷售之貨物,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所開立之發票又可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故為簡化作業,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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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 劉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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