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自107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即「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擇優適用;另為促進我國境內居住者及非居住者股東間股利所得之課稅公平,並防杜藉假外資避稅,以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爰將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扣繳率調高為21%。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境內、外居住者股利所得稅負衡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除調降境內居住者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並同時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將現行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以促進課稅公平。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今(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居住者之股利所得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21%,以免短扣繳稅額遭稽徵機關查獲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