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網路平台上經營代購海外商品,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其每月平均銷售貨物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以上,甲君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者,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