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住宿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由境外電商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之淨額撥付國內供應商,供應商應就實際收取之價款,開立以境外電商營業人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倘供應商不清楚境外電商營業人統一編號,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如將供應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列入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會將其與供應商申報銷項資料進行勾稽交查,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調查查獲國內供應商有短漏報銷售額或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罰。該局特別提醒國內旅宿業者,如與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交易,其銷售額應開立以境外電商營業人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主動向所轄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