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為簡化稅政及符合國際趨勢,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雖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項處罰,係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短漏報所得額)-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核定短漏報所得額核定短漏報所得額×當年度適用之營所稅稅率-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計算應處罰鍰之漏稅額(負數以零計算)
舉例說明,甲商號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並經核定之課稅所得額為600,000元,惟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額150,000元(無扣繳稅額),依上述公式計算,短漏報所得額為150,000元〔(600,000元+150,000元)-600,000元〕,因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適用20%稅率,爰按所漏稅額30,000元(150,000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自107年度起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仍應注意是否有短漏報所得額之情事,以免遭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