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屬故意違章者,由原裁處1.2倍罰鍰,修正減輕為裁處0.8倍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由原裁處1倍罰鍰,修正減輕為裁處0.4倍罰鍰。另考量納稅義務人未諳稅法規定,非屬故意之偶發性逃漏貨物稅,違章情節輕微,增訂屬5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裁處0.4倍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處0.2倍罰鍰。
二、屬故意違章者,現行規定裁罰倍數已審酌納稅義務人之責難程度,予以維持。
財政部指出,今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32條條文,將貨物稅違章漏稅案件按補徵稅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進口人或產製廠商僅為無意漏報貨物稅稅額,屬違章情節輕微者,遭受過當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裁量其處罰倍數,該部因此修正裁倍表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部分,對於非屬故意違章者減輕罰度。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本次修正發布之裁倍表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裁倍表發布時,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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