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酬勞員工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所支付的活動場地費、餐費、主持費、表演費及購買摸彩品等,所取得憑證的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2月上旬除購買各式禮品70餘萬元外,尚有支付餐費20餘萬元及活動費10餘萬元,其進項稅額共計5萬餘元,已於3月份申報營業稅時提出扣抵,經國稅局進一步了解,這些禮品、餐費及活動費是
甲公司為犒賞員工辛勞,所舉辦員工年終尾牙餐會的花費,因此進項稅額5萬餘元依規定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甲公司除須補繳營業稅5萬餘元外,還須多負擔罰鍰。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行號特別注意,不要誤將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被補稅及處罰,如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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