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除股利收入外,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鼓勵投資,凡因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准予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然專營投資公司亦常詢問是否可以專案申請退還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因該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而專營投資公司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
該局提醒,當專營投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時,屬銷售貨物之行為,且非屬營業稅法規範得免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營業人仍有相關疑義,亦可撥打該局稅務問題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