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至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0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上述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與107年度之金額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8年度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9年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附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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