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具有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性質,另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屬財產交易所得之專屬扣除項目,均屬無法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項目,故不納入比較基礎。至於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免稅所得,故納入比較基礎,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
至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6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84,228元,按中位數之60%訂定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7.1萬元。該部表示,併同上開納保法細則之修正,預估受益戶數由21.93萬戶增加至177.45萬戶,減稅利益由4.32億元增加至55.39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附基本生活費修正說明、107年度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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