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於年度中新設立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非屬上述情形,而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另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前揭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5年9月設立,並於106年7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因甲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其申報106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免辦理年度調整,於申報107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再將106年7月至107年12月併同調整。乙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107年8月間收取現金股利,該筆股利在申報107年7-8月期營業稅時,得暫免列入免稅銷售額,但應列入107年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該局呼籲,請兼營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並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