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如因搬遷,其固定資產(例如:裝潢設備)已不繼續使用,雖其未達耐用年數而報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程序後,方可列報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
該局另提醒,其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併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028】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白淑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29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如因搬遷,其固定資產(例如:裝潢設備)已不繼續使用,雖其未達耐用年數而報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程序後,方可列報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
該局另提醒,其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併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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