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
該局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 ,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例如被繼承人於107年11月3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應於108年5月3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被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由於遺產管理人須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因此此類由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申報之案件,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申報。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5年8月13日死亡,經法院於105年12月9日指定遺產管理人,該遺產管理人應於106年6月9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又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1年6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並於106年5月6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07年11月6日公示期間屆滿後同年12月6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以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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