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納保官設置目的係鑑於稅捐法令龐雜繁複,一般納稅者往往不能充分理解,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下列協助: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指出,為便利納稅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提供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多元申請管道,除可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申請外,亦得以臨櫃或網際網路方式為之,並可委任代理人出具委任書代為申請。又為便利納保官即時掌握個案具體內容以提供適當協助,申請書之記載(或陳述),除依權利保護事項類型敘明申請內容外,亦應敘明以下事項:一、申請人資料(足以識別申請人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二、法定代理人及代表人資料(足以識別代理人或代表人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三、申請權利保護事項。四、提供相關證據及申請日期等,並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該局強調,截至107年12月31日止,該局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計有56件,未來納保官亦將持續秉持服務精神為納稅者服務,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相關申請資料,已公告於該局網站(www.ntbt.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及善加利用。
(聯絡人:法務一科施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