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要適用扣減規定,除必須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外,尚應注意下列事項,才能享有扣減優惠:(一)進項憑證必須載有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二)進項憑證不能是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或是自用乘人小汽車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情形。(三)只能以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減。
該局舉例,甲及乙均為小規模營業人,108年1至3月份經查定的營業稅額分別為3,600元及1,200元,甲及乙申報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各為10,000元及15,000元,依上述規定計算,本期甲應納稅額為2,600元﹝3,600元-(10,000元×10﹪)=2,600元﹞,乙應納稅額為0元﹝1,200元-(15,000元×10﹪)=-300元﹞,另外乙的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300元,可留到次期繼續扣減。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如果要享有進項稅額扣減當期查定稅額優惠,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還有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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