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所近日查核一案例,甲機關團體105年度查有投資海外基金之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海外營利所得300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250萬元,經查核其投資前並未向主管機關報備,該機關團體105年度雖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達到其當年度全部收入及孳息60%以上,惟仍不符合免稅規定,核定補稅30餘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資金運用需遵循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若想將資金運用於其他投資管道,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經其核准始能投資,以免因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而必須就其當年度本身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全數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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