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的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該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所規定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不用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組織,如果是繼承以外的原因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的移轉要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轄區國稅局報繳營業稅,如有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林股長 06-229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