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6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二及附圖三),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自行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境外A公司及B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80%及100%,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同時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另應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08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