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讓納稅義務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特別整理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臚列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計算可扣抵稅額,刪除結算及清算申報報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二、修正107年度稅率、課稅所得額級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單位:新臺幣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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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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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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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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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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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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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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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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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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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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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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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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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在187,500元以下者
T=(P-120,000元)×1/2
2.P超過187,500元者
T=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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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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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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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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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2.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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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另獨資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四、自107年度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刪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並停止適用其原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之規定。又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 規定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先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有餘額,始予課稅。
五、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及其他申報書表附冊、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以電子檔方式放置於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營利事 業如需上開申報書表,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自行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仍提供各項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請務必如期完成申報並繳清稅款,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或影響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可享有之權益。【#108】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 林瓊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