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7年9月1日銷售貨物金額210,000元(含稅),誤開立107年7-8月(期)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甲營業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後,將誤開之前期發票銷售額200,000元,以107年9-10月份先行補報並補繳稅額10,000元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誤用107年7-8月發票之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即有前揭減免處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每逢單月1日請務必留意是否已更換為當期統一發票,如有不慎誤用前期發票之情形,請儘速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