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新規定自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舉例說明,若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該商號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額為80萬元,甲君只須將該商號之營利所得80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出綜所稅應納稅額繳納即可,免再計算及繳納A商號之營所稅應納稅額,大幅減輕小型企業稅負。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申報,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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