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醫院、診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但其銷售周邊相關產品之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例如皮膚科診所兼售保養品、減重診所兼售營養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開立統一發票。民眾至診所看診,除支付診費外,另購買非醫療範圍之商品,皆非屬醫師執行業務之範疇,診所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診所如有兼營銷售貨物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尚遭處罰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