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勞務收取之價款,其營業稅課徵方式如下:
一、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有僱傭關係者: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價款,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價款全額報繳營業稅。
二、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無僱傭關係者:
(一)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管理費報繳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
(二)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個人社員提供勞務報酬,將該勞務報酬全數轉付個人社員,並向個人社員收取管理費,該管理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銷售予社員之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而勞動合作社於收款時,應以勞動合作社名義開立憑證並註明「由○○○(個人社員)交△△△(勞務買受人)收執」交付勞務買受人,並編製代收轉付個人社員名冊及收付明細,作為列帳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勞動合作社對外提供之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外,應依前揭說明報繳營業稅。同時也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申報情形,如有一時疏漏未依規定報繳,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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