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限繳日至108年1月25日止,該公司107年5月至8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700萬餘元,較106年同期營業收入淨額合計1,300萬餘元減少達43.18%,已達申請分期繳納的標準,得於限繳日期108年1月25日前向核定稅款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108年5月31日止,結算應自繳稅款符合前揭規定者,亦可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的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8年之年利率為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果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稽徵機關就會對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於10日內1次全部繳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或以工商(組織及團體)憑證線上申辦。另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每期應加計之利息,可至該網頁於首頁點選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該局呼籲,已核准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每期限繳日前至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當期本稅及分期利息。
(聯絡人:中正分局張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