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不少經核定免用同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以給付租金為例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負責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申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再次提醒,目前小規模營業人關於各類所得扣繳及申報並無除外規定,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之規定。【#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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