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其所投資之海外子公司,分屬獨立之不同法人主體,兩者會計獨立,國內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之薪資自應由所投資之海外子公司人事費用支應,方符合企業個體慣例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列報支付派駐歐洲地區子公司人員之薪資、 伙食費及勞、健保費,合計5百萬餘元,因子公司並非營利事業之分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所或連絡處,縱然該子公司係由甲公司100%轉投資,性質上仍為獨立之法人,與甲公司分屬獨立之不同法人主體,營運、財務及會計事項均應各自獨立,不可相混,所以不得列報為甲公司之費用及損失。經該局查核,以甲公司支付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之薪資、伙食費及勞、健保費,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予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指派人員赴海外子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內部稽核管理等服務,並收取相當之服務收入,列報派駐任職海外子公司人員之薪資,應保存駐外人員聘僱合約書、支付薪資證明、業務電子郵件往來文件、相對應之收入成本明細表及訂單合約等足資證明與營業相關資料,以備供國稅局查明認定。
(聯絡人:法務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