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換言之應稅商品或勞務之定價應將營業稅內含於銷售價格內,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合計皆為100元,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分別載明銷售額為95元、營業稅額5元;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時),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總計1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有不符規定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引起消費與課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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